研究生处
 
 首页  部门简介  招生信息  新闻动态  培养管理  学位管理  创新工程  导师队伍  学生工作  专业学位  相关下载 
 部门概况 
 思政教育 
 心理健康 
 事务管理 
 管理规定 
 学生组织 
 资料下载 
  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管理规定 > 正文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仲研字〔2016〕4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依据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章  参评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团结师生,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参评研究生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取得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版权、技术标准或动植物新品种登记(排名前五),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2.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出版学术编著;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含综述性论文);4.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奖项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

(四)保留学籍或休学半年以上者。

(五)有1门以上课程(含补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评选方式

第八条  指标分配。根据分类评审的要求,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划分新生指标和其他年级指标,两者原则上按总指标数20%和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评选方式。研究生新生由学校统一评选,其他年级参评对象评选按本《办法》“第五章 工作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规定

第十条 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指标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领导小组挂靠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党总支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应兼顾学科来源)、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材料只能使用一次。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应根据成果等次及完成者的实际贡献予以合理评价,不能超值使用。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可累积计算。在校期间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其科研成果有效期按入学时间起算;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其科研成果的有效期按上次获奖时间起算,即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有意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及条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者还须提交个人课程学习成绩单、事迹说明(不少于500字)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评审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汇总、确定拟奖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学院和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校将重点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的突出表现,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仲研字〔2014〕24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 邮编:510225 联系电话:020-8900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