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16〕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仲研字〔201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定项目与权重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项目与权重见下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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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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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思想品德以及日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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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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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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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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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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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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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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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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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依据为:参评研究生综合总分T=10%A+30%B+40%C+20%D,以学院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相同成果只能使用一次。在校期间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其科研成果有效期自入学起算;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其科研成果的有效期按上次获奖时间起算。
第三章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评定
第五条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得分A由“基本分A1”、“奖励分A2”和“扣减分A3”三项构成,即:A= A1+ A2+ A3。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六条 基本分A1的计算依据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处)、学院、班委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交党、团费。可获得基本分A1(50分)。
第七条 奖励分A2的计算办法为:
1. 助人为乐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大局为重、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级、校级嘉奖(或认定)的,分别奖励15、5分。
2. 个人荣誉项:获得省级、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团干)或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之一的,分别奖励15分、8分。此项得分最多15分。
3. 在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分团委担任学生干部,奖励3分;在二级学院担任学生干部,奖励1分。
第八条 扣减分A3的计算依据为:
1. 无故缺席学校(研究生处)、学院、班委(党支部、团支委)等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含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每次分别扣4、3、2、1分。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为缺席1次。
2.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离岗(含期末提前离校、开学初未按时返校注册报到)者,时间在7天以上、4~6、2~3天的,每次分别扣5、3、2分。
第四章 课程学习评定
第九条 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成绩B=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1×60%+非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2×40%。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条 参评当年修读的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每门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英语通过六级申请免修者以70分计),无补考记录。
第五章 科学研究评定
第十一条 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参评研究生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取得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版权、技术标准或动植物新品种登记(排名前五),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
2. 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出版学术编著;
3.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含综述性论文);
4. 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等竞赛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得分C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构成,即:C= C1+ C2。本项分值累计计算,上不封顶。
第十三条 基本分C1的计算办法为:研究生按计划参加科学研究活动,进行课题调研,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科学研究基本分为C1=50。
第十四条 奖励分C2的计算办法
1. 论文发表类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由SCI、SSCI、EI(影响因子≥2.0)收录的,由SCI、SSCI、EI(1.0≤影响因子<2.0)收录的,由SCI、SSCI、EI(0.3≤影响因子<1.0)或CSSCI收录的,在由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别奖励30、20、15、10、5分。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按50%计奖励分。
2. 论文获奖类
参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术论文获国家级专业学会设定的论文奖一、二、三(或优秀奖)等奖的,分别得分 8、5、2 分;获省级专业学会设定的论文奖一、二、三(或优秀奖)等奖的,分别得分 4、2、1 分。
3. 科研成果类
根据科研成果级别标准计分如下: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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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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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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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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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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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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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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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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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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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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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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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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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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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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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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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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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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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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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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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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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为获奖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在获奖中排名的得分如下:排名第2至第9名的,得分分别为同级别得分的80%、70%、60%、50%、40%、30%、20%、10%。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计分标准的1/(M+N)予以奖励(M为我校排名、N为个人排名)。
4. 科研立类
参评研究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或研究生科研项目立项,每项分别奖励15、10、5分。
5. 编写著作类
参与编撰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教材、工具书,参评研究生排名第1至5名者,得分分别为10、8、6、4、2分。排名第5以后及无法界定排名者得 1分。
6. 发明专利类
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版权、技术标准或动植物新品种登记的,每项奖励20分。申请人排名第2至第9名的,得分分别为同级别得分的80%、70%、60%、50%、40%、30%、20%、10%。
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按计分标准的1/(M+N)予以奖励(M为我校排名、N为个人排名)。
第十五条 同一类业绩获得的奖励分就高仅可计算一次(项)。
第六章 社会实践评定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得分D由“基本分D1”和“奖励分D2”构成。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基本分D1的计算办法为:研究生按计划开展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内容,写出社会实践总结,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社会实践基本分D1=50。
第十八条 奖励分D2的计算办法为:
1.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8、4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3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奖励2分。
2. 以研究生身份参加校级各类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3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2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奖励1分。
3. 获得由校外相关组织、机构设立的本学科专业竞赛奖项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3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2分。
4. 以研究生身份代表学校参加相关级别的非竞赛项目,获得奖励或荣誉的,经认定,可参照相应级别予以奖励。
同类奖项就高仅可计算一项(次)。
第七章 取消参评及受奖资格条款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资格;若已获评,则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金:
1. 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者;或虽暂未受纪律处分,但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达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 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党团或相关社团纪律者且情节较轻,或者不服从学校、学院、导师工作安排的,受学校(研究生处)、学院通报批评者,取消评选资格。
4. 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者。
5. 课程考试有1门以上(含补修课)不及格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在报送参评名单时如出现排名相同的情况,以构成综合分之一的C“科学研究”得分高低排序;如“科学研究”得分仍相同,则以“科学研究”中单项得分最高的分数排前。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