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14〕29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而设立。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及广东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广东省及学校预算资金设立。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审定资助名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助学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时进行缴费和学籍注册;
(四)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年级每生资助700元/月,二年级及三年级每生资助8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暂停发放助学金:
(一)无故欠交学费、住宿费等应缴学杂费;
(二)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通过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能达到较高水平的延期毕业生除外)。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定向培养形式录取的新生需附上单位盖章的已停发工资证明等材料)。各培养单位审核并汇总符合发放助学金条件的名单后上报至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均可获得助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