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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仲研字〔2016〕17号

 

为加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婚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户籍在我校的,符合国家婚姻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有意结婚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再凭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借出户口卡。

(二)携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三条 户籍不在我校的,按相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四条 户籍在我校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研究生需在滨江街道社区办理生育登记,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户籍不在我校的女研究生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手续。建议怀孕女研究生在怀孕6个月内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手续办妥后一周内须离开学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研究生处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变更备案。不按规定登记变更备案的,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凭原毕业学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登记备案。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必须出具合法生育相关证明,方可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及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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