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字〔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是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党委领导下,在研究生处、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独立开展研究生服务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研究生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协助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通过加强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引导全校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视,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民主、合作、求实、创新的学风,为把我校早日建设成为国内知名大学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倡导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全体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优秀专门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加强校党政部门与广大研究生之间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全体研究生参与学校涉及研究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三)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文体、社会实践等校园文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研究生会对外交流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联合会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学校学籍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协助树立和维护本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由本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本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校党委及研究生处的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处理代表提案及其他关系全体研究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如遇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名,办公室主任1名,部长及理事若干名,并在时机成熟时设秘书长1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办公室主任由本会工作指导部门从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提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确认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指导老师1人。指导老师由研究生处、校团委商定指派,具体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暂设下列职能部门:办公室、学术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宣传理事1名,文体理事1名,体育理事1名,生活理事1名;学术部设部长1名,学术理事1名。部长、理事原则上从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会的下属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裁撤可在指导老师的主持下进行。必要时,可专设临时性职能机构。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界定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实行研究生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部长负责制。办公室、各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具体工作,并定期向主席、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学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极不负责任的本会干部,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劝其辞职;对于本会干部所提出的自动离职要求,需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离职;对于离校三个月以上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两个月以上的研究生会干部,视为自动辞职,由主席报本会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每学年由学校有关部门拨给,由研究生会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研究生会的各项活动。同时研究生会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支持,以服务于研究生会的工作。为了加强经费的使用计划性,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必须提交经费预算报告,并由委员会向每学期召开的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研究生会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