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学字〔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的,除了依法接受法律制裁以外,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必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诉权、申辩权、申诉权,不因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学生申诉依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项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半年应向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提交一次个人总结(详见附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一般提前半年)解除留校察看;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达到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视情况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者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过失违纪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五)怂恿违纪行为,组织策划集体违纪事件的;
(六)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七)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
(八)事发后继续隐瞒实情或编造、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当学年度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如有勤工助学或领取助学金者,则从受处分之月起取消勤工助学和停发助学金三个月,三个月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勤工助学和发放助学金。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若获国家助学贷款,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其它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
1.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本条第一款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群架(双方各有2人以上参与)或多人(2人以上)殴打1人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4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破坏公物,造成较严重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
(一)有调戏、侮辱、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嫖娼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隐匿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或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挑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于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组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非法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私人邮件者;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伪造成绩等弄虚作假者。
(三)在综合测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四)拾获他人有效储值卡(包括饭卡、电话卡、信用卡等)进行消费者,除退赔损失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较严重损害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可能造成较严重损害的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使用各类软件、程序等攻击学校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或程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对学校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库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学校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或造成危害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帐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在校园内吵闹、喧哗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高空抛物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1.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周一至周四及周日晚上23:00后、周五、周六晚上23:30后发现有异性在宿舍中往来者,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超过晚上24:00的视为留宿异性,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不回学校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宿,一学期内有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水电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调换宿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违反其他公寓管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无故迟到、早退二次计旷课一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超过当学年总学时1/3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及处分:
(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1.夹带:在试卷下、文具袋等处放有与考试有关的公式、笔记、小抄件或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手臂等处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互做暗号或手势者;
3.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交换计算器及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4.借上厕所之机传递纸条,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5.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并由评卷教师认定为作弊的;
9.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10. 其他作弊行为。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2.一学年内考试作弊两次以上者;
3.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肆意纠缠或威胁监考人员。
(三)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考查)首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因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者,同时取消其该课程或环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的补考和重修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或依据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保卫处审核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处理;
(三)考试舞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四)学生违纪有涉外行为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外事处审核处理;
(五)违纪学生是团员的,由团委负责追加团纪处分;
(六)违纪学生是党员的,由组织部负责追加党纪处分;
(七)处分材料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属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门共同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先由违纪学生所属学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作好记录,并收集相关资料(含学生本人写的书面检讨、违纪佐证材料等),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客观、准确地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处分时,若有关部门意见不统一,报主管校长审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寄送学生家长,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如果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由处分部门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细则见《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仲学字〔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