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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仲医字〔20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7号)和《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穗医管〔2014〕69号)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医院、学生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本条例的执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第四条    学生参保以自愿为原则。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参保学生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次年参保缴费。

第五条    缴费标准:按照广州市政府、市医保局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学生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学校定额支付普通门(急)诊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我校校医院是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海珠校区)和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下称南方医院)、钟落潭镇卫生院(白云校区)为挂靠医院。

第八条    参保学生如有毕业、退学等情况,毕业、退学时,仍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携相关证明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选点申请,选点确认后,可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

第九条参保后的学生凭医保卡及身份证到校医院办理由校医院核发的有学生本人照片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病历本,就诊时需带齐上述证件。

第二章    门诊(含急诊)医保的规定

第十条    参保学生到我校校医院就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自负10%(挂号费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明确转诊单有效时间(一周)内,可按首诊医生的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治疗,学生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未经校医院医生同意自行在校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或超过转诊有效期发生的医药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回原籍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后凭相关凭证回校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到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钟落潭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70%;省人民医院、南方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50%。

    (二)检查、治疗项目参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可报销40%,未列入诊疗项目目录的一律自费。

    (三)急诊到指定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报50%。

    (四)使用基本医疗报销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五)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以下项目属于医保学生自费,不予报销:

    (一)票据中诊查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其他”等项目。

    (二)各种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进口药费、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等。

    (四)咨询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用药、接种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费。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 药店自购的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的一切费用。

    (十二) 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三)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十四)不符合婚姻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自负。

第十六条校外就医费用报销时必须在就诊后15天内(寒暑假除外),持相关证件(有效医保卡、校医院转诊病历记录、外诊病历及票据、医院收费明细清单),经校医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到校财务处报销。审批时间:海珠校区为每周星期三全天,白云校区为每星期二全天。

第十七条   大病医保参照《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住院、“门慢”、“门特”及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住院、指定“十七种慢性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理衰竭(心功能III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以及指定10种“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家庭病床)等应持本人医保卡,按广州市居民医保相关规定和程序,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记账(注意:指定“十七种慢性病”门特、指定10种“门诊特定项目”需先办理相关待遇确认登记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学生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后,发生的医保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记账。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发生的医保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记账。

第二十条  参保学生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由市医保局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条例异地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

    2.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回到户籍所在地期间,或异地分校学习、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

    4.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返校后凭相关单据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办理报销。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今后,将根据广东省、市有关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和学生的发病特点,调整学生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保办负责监督检查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办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或冒用参保学生身份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报销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市医保局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试行)条例》仲医字〔201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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