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总字〔2017〕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加强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安装有空调设备的学生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宿舍的空调机、遥控器、电表及计费系统。
第四条 宿舍空调设备使用的开通管理
(一)2016年9月30日前入学的在校生,总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宿舍房号安装和开通空调;如宿舍已经安装空调设备,但学生确认不开通使用的,总务处将予以封存。封存后,学生申请开通空调须以宿舍为单位,具体程序为:经所住宿舍全体同学同意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财务处交缴有关费用后,到所在校区的宿舍管理和服务中心办理,予以开通;学生宿舍确认开通空调后,不得再申请变更为封存状态。
未办理空调开通手续而擅自使用封存空调的学生宿舍,全体住宿学生除按规定补缴全年住宿费增加额以外,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自2017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生统一入住已安装空调设备宿舍,其空调设备由学校统一开通。
第五条 收费管理
按粤价[2007]186号文规定,配备空调设备的宿舍其收费标准与无空调设备宿舍的收费标准不同(两种住宿费标准的差额以下简称“住宿费差额”),具体差额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虽安装有空调设备但不开通使用的学生宿舍,仍按无空调设备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收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入住有空调设备的宿舍,并且开通使用空调设备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按学年缴纳;
(二)学生已按无空调设备的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缴费后,开通使用空调设备的,由学校统一从学生缴费银行账户中代扣住宿费差额。
(三)使用空调所产生的电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自行到本人宿舍相对应的购电机充值,先购电,后使用。
第六条 空调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一)空调机维修由学校指定公司或人员负责维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使用人如发现空调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各区域的宿舍管理部门报修。
(二)空调机维护由学校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由专业公司负责进行空调机的清洗、加“雪种”等。
第七条 学生离开房间应关闭空调机,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将空调机电源插头拔出。
第八条 房间中布设的空调专设电源,不得插接其他用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不准在空调机上挂衣服,搭毛巾及其它物品,空调在使用时,距室外机50公分内不得挂衣服或其它物品。
第九条 使用空调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开启与关闭空调机要使用遥控器,不得打开室内机盖进行手动开机。
第十条 学生凡因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由违规操作者负责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各寝室要妥善保管好遥控器,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卸下电池。遥控器损坏、丢失的要自费到所在校区的宿舍管理和服务中心购买,按成本价70元/个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使用人搬离宿舍前,所在宿管部门应对其宿舍的空调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人为损坏,使用者应对损坏设施作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1、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2、设定制冷温度一般控制在25-27度。
3、提倡节约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低于30度建议不开空调。
4、空调出现异常响声应立即停机。
5、空调器保洁时不准用水冲洗。
6、空调运行中要关上门窗,适当留取少量缝隙,合理的保证制冷效果。
7、不要让空调气流直接对着人,以防受凉。
第十四条 使用时间:全天二十四小时均可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使用规定上若有与空调使用说明书不一致的地方,则以空调使用说书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根据试行情况,学校可酌情进行修改、完善,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