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实验室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
各实验室必须选派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经验、机智稳重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二)定期检查实验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章和规程的一切行为。
(三)及时向设备处和保卫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及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安全工作日志和事故登记记录,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经过、损伤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清楚,事故处理后要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规定
(一)加强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时,要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手套等。实验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每次实验前应检查学生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及有关安全事项。实验开始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放置妥当,以及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对于化学类实验必须注意实验反应情况;实验完毕要关好水、电、气源;实验操作中如有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应设灭火用具和急救箱。
(三)加强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验,课题负责人须对实验的安全性进行说明,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办法,经所在院(系、部)安全责任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实验。
(四)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五)普通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规定:
1、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及物资应收拾整齐,放在规定位置,保证实验室内有合理的安全空间。
2、废弃物应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不得储藏于实验室中,也不得放置于走廊与通道中,确保楼道畅通无阻。
3、不得在实验室内和走廊上随意跑动,禁止一切戏谑行为。
4、空调机要定期维护,室内进风口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防止因灰尘堵塞造成过压、电线发热产生火灾危险。
5、煤气炉、电炉必须固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
6、易燃化学危险品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时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现场存放。
7、电烙铁应放在不可燃的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拔下电源插头。
8、有变压器、电感应圈的设备,应安置在不可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得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9、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六)化学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规定:
1、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化学实验室安全疏散门一般不应少于两个。
3、实验室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由专人保管。
4、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有日光照到的地方不得放置怕光及遇热能分解、燃烧或蒸发的物品。
5、进行探索性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6、在实验进行中,利用可燃性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7、任何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验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8、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能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9、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至少10米以上),并置于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
10、各种化学实验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
第三条 实验室防毒规定
(一)实验室对有毒物品需加强管理,设专人保管。购买剧毒品时需提出报告,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设备处、保卫处批准后换取购置专用登记本到公安部门指定商店(公司)购买。购回经验收后存放于专用保险箱中,钥匙由两人分开保管,领用时需两人同时在场签字、确认领用数量及余额,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
(二)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三)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
(四)在进行会有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产生的毒气有回收可能的要回收。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排气通风条件,必要时增设局部或全面送风、排风装置。
(五)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必须重新入库,禁止随意存放、弃置或埋入地下。
(六)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第四条 实验室防腐蚀规定
(一)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二)酸性和碱性物质不得混放,应分区分类隔离储存。
(三)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应该在通风柜中进行。
(四)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才准排放。
(五)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 实验室防盗规定
(一)学校根据不同的安全需要,可对实验室加装防撬保险锁、防盗窗栅、铁门和防盗报警装置等。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好门窗。
(三)防盗报警系统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四)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五)未经批准,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对进行设备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实行来访登记制度。第一次到实验室进行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经实验管理科批准并携带有效证件才能进入实验室。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如需要更换仪器设备配件或将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带离实验室检修,必须经实验管理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场。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不明身份的人员,应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六)实验室被盗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卫处及设备处,并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保卫部门对事件进行定性,明确事故责任,由设备处按规定对被盗财产赔偿进行处理。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