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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仲学字〔2017〕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生进入高中学习之日起,到大学毕业这段时间个人历史的记载;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  

存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学时期的材料,应包括入团入党材料、奖惩材料、中学毕业生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等。  

(二)高考材料,应包括考生登记表、高考成绩表、政审表、体检表等材料。  

(三)高校学生体检表、学籍卡、历年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大学期间的奖惩材料:奖励材料主要是历年受二级学院以上表彰奖励,包括“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单项奖励等事迹材料;处分材料是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材料;解除处分材料。  

(五)大学期间的入团入党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我校的本科生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集中保管;各有关部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学生档案的收集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在校本科生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档案的收集、移交和归档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时,应认真核查新生档案材料与其身份证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不齐全的,应通过学校招生部门,向该生原所在学校或单位催调补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齐的,要在该生档案目录上注明。复查合格后正式建立学生档案,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档案目录。  

    新生的团籍、党籍材料在复查时应取出,进行归类、汇总后分别交送团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条各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要求,对学生档案按照学号顺序进行清点,打印学生名单,移交档案清册,办理移交手续。新生档案移交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逐一排序入柜。  

第三章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信封,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八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办理学生档案转递,按规定寄发或送交。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院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学院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  

    第九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按以下规定进行。  

    1.正常毕业并纳入当年就业派遣方案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毕业生报到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2.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录取院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2年。  

4. 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报到单位查询本人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反映。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认真负责查询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  

第十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所在学院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十一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所在学院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所在学院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十三条毕业生或其他离校学生的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档案遗失,有关学院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协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其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保存、代管。  

第四章学生档案的查阅与使用  

    第十五条校内其他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提供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学生档案,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认真核对、清点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当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七条查(借)阅学生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涂改、增删、勾画、标记、抽出、撤换、污损、销毁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记、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所借档案或经批准复制的材料要严守机密,妥善保存。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本人不得查阅个人档案。确有特殊原因(如毕业联系工作、办理出国手续等)需要复制有关本人档案证明材料,应当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何种证明材料和使用意图,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  

    由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书面委托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学生档案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九条学生档案属需妥善保管的内部文件。学校要确定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完善档案管理硬件设施,提高档案保管与存放条件,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维护学生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学生档案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学生档案管理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  

    学生档案室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蛀、防鼠、防潮等要求,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它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凡有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生档案缺损、遗失、泄密等危害和损失的,学校将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档案管理,研究生档案管理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仲学字〔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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