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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仲研字〔202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入学手续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部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 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入学资格审查与学籍注册

新生报到时,二级学院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个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及前置学历等。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信息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适用情形:新生因患病、怀孕、休产假、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应征入伍、创业等特殊原因需延迟上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二)申请程序: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须由本人于报到之日起2 周内提出,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期限: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应征入伍者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四)期间管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入学恢复: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1 周内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入学后复查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身心健康状况及特殊类型研究生的专业水平等。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复查工作由研究生部招生科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期注册与学籍管理

(一)研究生每学期须按规定时间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须缴清应缴费用。

(二)未按规定缴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经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三)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2 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考勤与在校要求

研究生每学期须按规定日期返校。除节假日及因公外出外,必须在校学习,并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需外出学习者,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不属于请假。

第十一条 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除外出学习者外,研究生因病、因事需离校或无法参加学校活动,必须事先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需续假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二)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需说明正当理由。

(三)审批权限:请假 1 周以内,由导师及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 1 周,须报研究生部批准。

(四)请假上限: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4 周,如超过则应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请假告知义务

研究生请假获批准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权利受限:研究生在未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期间,相应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等权利受限。

(二)旷课认定:凡出现未按时返校、未请假、请假未准、请假期满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等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逾期 2 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考核资格与考勤要求

研究生须按规定完成缴费、学籍注册并办理选课手续,方可参加课程考核。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研究生出勤情况直接影响考核资格。迟到、早退 3 次按旷课1 学时折算,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的,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5 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及必修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学位课程 70 分及格,

非学位课程 60 分及格。

(二)考查课程成绩或必修环节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二级制(通过、不通过)或百分制。所有考核成绩均记入个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缓考、旷考与违纪处理

(一)研究生因患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情况说明,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及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申请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二)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 15 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的,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三)考核中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与重修,专业课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公共课由研究生部组织。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后 4 周内进行。

(三)必修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或因旷考、作弊等导致成绩无效者,必须重修。重修应跟随下一年级相应课程修读,重修依然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研究生可改修其他课程。

(四)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册中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与存档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后 2 周内完成评卷、成绩录入与系统提交工作,并打印、签署成绩单。全校性公共课的成绩单与试卷须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存档;其他课程的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研究生经批准,可按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

(二)研究生发表论文、获取专利等专业相关成果,可根据所属学科(类别、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申请折算学分(上限为 2 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三)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已修读课程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录。若研究生在 2 年内重新考取本校,其已获学分经认定后可予承认。

第二十条 思想品德与诚信档案

(一)思想品德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通过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二)学校实施研究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出现严重失信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将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研究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但确因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允许转专业的情形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且学位类型相同,并仅限以下情形之一:

(一)导师意外去世、工作调动、长期外出或被取消资格等原因无法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另行安排的;

(二)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需要随之变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因自身发展需要且创业成效显著的。申请者须满足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条件,且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末或休学创业复学后 4 周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录取,国家相关规定或培养协议中明确限制转专业的;

(二)录取时为调剂专业录取,且申请转回原报考专业的;

(三)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

(四)第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五)录取前已知悉并接受“入学后不可转专业”的相关约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审批程序

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及二级学院同意,并获拟接收导师及二级学院批准后,将申请材料、新培养计划报研究

生部审批。获准转专业者,须按新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课程学分由转入二级学院负责认定。

第二十五条 转导师基本原则与情形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予更换。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二级学院核实后可予办理:

(一)导师调离学校或被取消指导资格的;

(二)导师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无法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严重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转导师审批与争议处理

转导师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导师及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开题后转导师,若新导师认为必要,须重新开题。研究生原则上只有一次转导师的机会。同一导师在 3 年内,若有累计 3 名以上研究生申请转导师,二级学院须及时对此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研究生部。若师生矛盾无法协调,研究生可向二级学院、研究生部申诉,二级学院、研究生部应及时调查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七条 转学条件与程序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转出学校同意,报拟转入学校审核。拟转入学校审核认为其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具备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准予转入并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和专业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二)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中断学业的时间)为 5 年。

(三)硕士研究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保留学籍,该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 5 年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提前毕业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且学位论文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具体条件与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一)有课程重修或补考记录,或中期考核曾被列为跟踪培养对象的;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或有考试作弊、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延期毕业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学制期内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期间不享受助学金等在校生待遇。延期毕业申请须经导师、二级学院及研究生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休学情形与要求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治疗或休养超过 4 周的;

(二)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需中断学习超过 4 周的;

(三)因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需暂停学业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4 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与处理

休学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累计一般不超过 2 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办理续休手续,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复学申请与审批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及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六条 保留学籍

新生及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批准后,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创业特别规定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经学校审批,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 1 年。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以上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 2 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 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因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经学校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认定符合退学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籍自动终止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被学校开除者,其学籍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提出报告:由二级学院提交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并完成相应审批。

(二)学校审批:研究生部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发文公布。

(三)决定送达:退学决定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研究生本人。若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可通过公告或邮寄至注册地址、电子邮箱等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或寄送之日起满 10日,即视为送达。

(四)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应于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一条 退学后事宜

退学研究生的后续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可按已有学历及国家就业政策,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奖励情形与方式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具体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十三条 处分种类与依据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具体处理程序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仲学字〔2025〕3 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替考、组织作弊、通讯工具作弊、出售试题答案等严重考试舞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代写、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思想教育与权利告知

对违法、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过程中,所在二级学院及导师应加强思想教育。处理结论须向当事人公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处理文书送达

处理决定书应由二级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所在二级学院在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处分期限与解除

除开除学籍外,各类处分期限一般为 6 至 12 个月,期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在评奖评优及其他权益方面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八条 材料归档与后续管理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与户口处理参照本规定退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已获毕业证但未同期取得学位证的毕业生,后续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结业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课程成绩合格,但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学校审核德体合格,予以结业。经本人申请,颁发结业证书。已结业者,不得再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十一条 肄业及学习证明

研究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而终止学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学业证明:

(一)终止学业前,修业时间一学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二)终止学业前,修业时间不足一学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业终止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须结束学业,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书注册与颁发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研究生录取信息,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应配合学校完成相关信息的核对与登记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变更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所载个人信息的,应当具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备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学业终止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个人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十五条 证书撤销与无效宣告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业证书;已发放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撤销其证书。被撤销的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证明书出具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申 诉

第五十七条 申诉提出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仲学字〔2025〕4 号)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申诉期限

申诉期限自处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若相关决定书未告知申诉期限,其期限自研究生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其最新实施版本为准。

第六十条 研究生违纪处理及申诉程序,原则上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仲学字〔2025〕3 号)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仲学字〔2025〕4 号)执行。鉴于研究生教育具有特殊性,涉及研究生违纪处理的具体内容,若与上述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研究生作出的各类学籍管理决定和纪律处分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

(仲研字〔2017〕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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