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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仲研字〔202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广东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3 号)等文件精神,提升研究生国际视野,加强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选拔、出国(境)6 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国际交流活动。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际交流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申请人为我校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为一、二年级研究生。

第五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实践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其中,英语六级考试达合格分数线,或达到拟前往交流学校、企业或科研院所所要求的语言水平),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六条 学校、导师或申请人与拟前往交流学校、企业或科研院所有合作项目或有前期合作的基础,且有项目经费支持。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按“个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1.本人填写申请表,导师及培养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2.专家评审。研究生部组织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及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科研能力、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名单。

3.公示拟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名单。

4.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名单。

第九条 发文公布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名单后,学校与研究生签订出国(境)交流协议书。研究生部与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行前教育和安全提醒。研究生按相关规定办好出国(境)手续后,连同协议书以及出国(境)确切日期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报送对外交流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每年选拔出国(境)交流研究生的具体时间及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为出国(境)研究生交流学习设立专项资金,为获得资格的研究生一次性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经费,出国(境)交流所需其余费用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解决。原则上,研究生出国学习时间为 6 个月以上,除不可抗力外,出国不足 6 个月者,不予经费资助。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期间,研究生应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外事纪

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涉及国家或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或学校报告;注意人身安全,与学校、导师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汇报学习、生活情况。二级学院和导师负责研究生访学期间的联系、指导和涉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如需延期必须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积极宣传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回校后,须向研究生部提交一份导师认可的书面学习交流总结,并公开作一次学习交流报告。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时间是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学习年限连续计算,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

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逾期不返者,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选课及学分认定。研究生访学期间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应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衔接,并事先

征得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所修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关于考试。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因派出原因而延误了原定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可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签批同意后交由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七条 关于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出国(境)交流研究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

第十八条 关于毕业时间。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期间所学课程与所在专业课程不一致,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的,需延期毕业,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按照出国(境)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仲研字〔2014〕2 号)

作废,相关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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