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2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指委)是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便于研究生教指委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教指委由 13~21 人组成,任期 3~5 年,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秘书 1 人。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研究生部负责人兼任。委员人选由各学位点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研究生教指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研究生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现代高层次人才教学的教育理念;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高,在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5.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经验。
第六条 研究生教指委及分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教指委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期内退休或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
3.任期内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未参加研究生教指委会议;
4.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教指委具体职责
1.研究制定、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2.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3.研究制定、审定研究生培养规范,包括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
4.制定、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
5.检查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并及时向教师和研究生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开展学位点自我评估、合格评估工作;
7.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反馈机制,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信息等;
8.受理研究生申诉、审议等相关工作;
9.开展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评优等相关工作;
10.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研究生教指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研究生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研究生教指委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商讨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需表决的事项,研究生教指委会议须有不少于 2/3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投票表决以获得不少于参会研究生教指委成员 1/2 的赞成票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指委成员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研究生教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