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字〔2014〕2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追踪学科发展前沿,培养创新意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指在校研究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支持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我组织,为全面提高研究生自身科研素质和学术能力所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术活动主要形式包括校内外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沙龙、专题研讨会等,以及研究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内容包括思想素质教育、科研与道德、心理指导、科研方法及动态、学科领域研究进展、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写作知识讲座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项目的申请人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取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2.申请者必须具备保证该学术活动顺利进行的素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校内学术活动的,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申请表》,并递交详尽的学术活动策划书,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实施。
第五条 校内研究生学术活动应对全校师生开放,组织者应通过网络或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活动结束后申请人需将活动内容、评价结果和研究生参与情况等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学术活动邀请的校外专家应是在该学科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报告人以外聘专家为主,校内专家为辅。
第七条 对于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的专家、学者将给予一定的酬金。其标准为:两院院士5000元/次,博士生导师3000元/次,其他专家学者2000元/次。若因需要邀请校内专家学者,其酬金酌情支付。
第八条 研究生个人参加校外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签具意见后向研究生处申请,经批准后可酌情报销差旅费用。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的研究生个人参与校外学术活动,不予核报差旅费,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汇编》(2011版)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