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字〔2013〕1号)、《高等农业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3〕9号)和《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高层次人才国际化培养的实施工作,学校每年公开选拔部分优秀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为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际交流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申请人为我校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二年级学生。
第五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实践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其中,英语六级考试达合格分数线,或达到预前往交流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六条 导师或申请人与预前往交流学校有合作项目或有前期合作的基础,且有项目经费支持。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按“个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1.本人填写申请表,导师及培养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2.专家评审。研究生处组织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科研能力、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出国交流研究生名单。
3.公示拟出国交流学生名单。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研究生、导师签订出国交流协议书。研究生按相关规定办好出国手续后,连同协议书以及出国确切日期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十条 每年选拔出国交流研究生的具体时间及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为每名获得资格的研究生一次性提供资助经费1万元人民币,出国交流所需其余费用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解决。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出国交流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与学校、导师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汇报学习、生活情况。研究生应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涉及国家或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或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出国交流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如需延期则必须另行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籍。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积极宣传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回校后,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总结,并公开作一次学习交流报告。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关于选课及学分认定。出国交流研究生在外所修课程原则上要求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衔接,并事先征得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关于考试。出国交流研究生因派出原因而延误了原定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可申请缓考。其程序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签批同意后交由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六条 关于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出国交流研究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逾期不返者,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 关于毕业时间。当部分出国交流研究生因在外所学课程与自己的专业课程不一致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需推迟毕业,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交流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向学校缴纳学费,凭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也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出国交流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养工作,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