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14〕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我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的优质资源,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有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由我校与行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建设。“示范基地”设在“合作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立项的形式进行建设,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和经费管理工作,依托学院负责建设。
二、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四条 “示范基地”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合作单位”和学校的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由依托学院、“合作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地办”开展工作。
第六条 “基地办”是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指导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基地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组织实施;(2)负责基地研究生的经费安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3)负责与合作单位和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协调工作;(4)负责基地导师遴选、培训、聘任、考核与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学生选送基地培养;(6)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7)负责基地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8)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总结汇报;(9)负责发放基地导师工作津贴和基地管理人员工作津贴;(10)其他相关工作等。
各有关培养单位基地工作职责:(1)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基地培养有关工作;(2)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培养;(3)加强与基地办、基地导师、学校导师的联系,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4)负责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工作;(5)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6.负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初评工作;(7)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8)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八条 “合作单位”基地工作职责:(1)组织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2)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3)负责基地导师队伍建设,与学校共同进行导师队伍的考核与管理;(4)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5)负责本单位的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安排;(6)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工作、住宿等安排和党团员组织生活安排,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和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7)负责报销一次基地研究生从学校到基地的往返旅费以及论文印刷和答辩费用等。
第九条 研究生处应适时组织召开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管理经验和基地研究生培养经验。
三、申报条件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由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能为研究生进入“示范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管理等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养计划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排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和制度,并负责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双方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方面有良好合作基础,实质性合作至少一年以上。
四、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当年我校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向学校提出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择优确定立项建设的“示范基地”。
经审核批准的校级示范基地将挂“仲恺农业工程学院•xx公司/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铭牌。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示范基地”将挂“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铭牌。
五、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名义招收研究生,执行国家相关招生政策,并在学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实行“两段式、双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两段式”即整个培养阶段分为在校进行课程学习和在基地进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一年级研究生)以学校教育为主,主要完成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第二阶段(二、三年级研究生)以实践培养为主,主要是加强实践训练,完成学位论文。对进入“示范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即学校、合作单位双方各设一名导师,分别称为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
第十九条 学校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基地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为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校外科研条件和平台。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在合作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基地导师,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教学资源、科研项目、生产任务等实际情况,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出发,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必要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以保证研究生能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选定必要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帮助研究生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示范基地”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原则上学术型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24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少于20学分,专业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总学分以相关类别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在“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达到基地导师认可的实际工作成绩和学术水平后,经学校导师同意,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示范基地”的相关方面,包括学校与“合作单位”、“示范基地”研究生与“示范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有关“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型或专业型研究生有关培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六、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经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基地管理等。省级“示范基地”获得的广东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获批立项的“示范基地”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由导师(以我校导师为主)带领若干名进入“示范基地”的研究生联合申报。“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其选题必须来源于合作单位的实际问题,核心研究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以求在提升合作单位创新水平的同时,有效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示范基地”的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进展汇报和讨论交流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确保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其中,参与项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完成1篇与项目相关的实习报告或学位论文;学术型学位研究生须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或完成学位论文。实习报告和公开发表论文须注明“本成果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生处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包括:批准的项目申请书、项目验收报告书和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正式结项前,项目负责人不得重新申报同类项目。
第三十条 学校对“示范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于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人才培养效果不明显的“示范基地”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而对于建设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实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学校将组织人员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学校及有关单位配套力度,并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有关项目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