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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仲学位字〔201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农业推广硕士、风景园林硕士等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教育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奉献人民的真实本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按以下要求办理报到与注册手续

(一)取得在职研究生入学资格并且按照学校要求已缴纳学费的新生,持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培养单位报到和注册。未按要求缴纳学费的人员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二)新生报到时携带本人8张同底近照(1寸蓝底,免冠),在培养单位的安排下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研究生证,做好新学期学习准备

(三)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批准后,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

2. 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3. 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在职研究生新生不转档案、户口、工资与党团关系,取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新生参加开学典礼,搞好新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同意,负责人审核,学校审批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休学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实习,不享受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待遇。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已休学满两学年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当到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需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学校审批后,准予复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修满学分者或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以及申请复学未经批准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审批。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培养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在职研究生教育在管理形式上遵循“自主+自律”的原则,采取“校院(系)两级管理、以学院(系)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一)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各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人及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估等。各培养单位也应组建相关专家小组,负责细化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建设和论文工作等培养环节的督查、指导。

(二)研究生处应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负责全校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如下:

1. 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编制学校的招生简章,审定各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负责报考与资格审查;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入学考试及自命题科目的评卷;根据国家的录取政策制定学校的录取方案,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2. 制定有关培养管理规定,组织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组织课程改革与建设。

3. 负责审定各培养单位的教学计划与面授计划;组织协调公共课程的统一排课与考试安排;负责教学情况检查、组织教学研讨会、课程考试巡视等。

4. 负责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布置、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及学位证书的制发,准备学位授予审核的有关材料。

5. 负责对校外导师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6. 负责对各类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检查与评估。

(三)各培养单位是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体,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开展招生宣传、协助研究生处组织考生报考、组织初试合格考生参加复试及协助做好录取工作。

2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在职研究生自身特点,制订培养方案并提交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3按照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任课教师的选聘,教材与课件建设,教学大纲的制定,主要课程案例库的建立,研究生面授报到,研究生班讨论(案例讨论课)、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中期检查,成绩管理,业务材料的审核和归档等工作。

4. 答辩资格审查。各培养单位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申请答辩者资格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报研究生处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准予答辩。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对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情况、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缴费情况进行审查,对论文的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5. 论文答辩(含预答辩)的组织。在职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并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答辩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具体包括确定答辩委员会名单、安排论文答辩时间、依照程序完成答辩等环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在答辩结束后7日内召开会议,确认答辩结果,并将答辩材料立卷报送校学位办。

6. 建立研究生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报考材料、专业课试卷、复试材料、学籍登记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表、课程考试试卷、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材料、论文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所学课程成绩单、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一人一档,于入学后建档,所有材料应及时归档。

7. 获得学位人员的业务材料的立卷归档和寄送。研究生完成答辩后,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在读期间业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将业务档案交研究生处,人事档案(含报考资格审查表、入学登记表、在读期间鉴定表、答辩及学位申请书、学位授予通知、成绩单)寄往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学校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它必须是生源比较集中(原则上每届录取人数应在20人以上)、具备较好把办学环境、教学条件的单位。各校外教学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教学运行管理,授课任务由我校指派教师完成。校外教学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在校本部进行。各培养单位申报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手续:

(一)拟设点单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研究生处与各培养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三)由相关培养单位代表学校与校外教学点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含由研究生处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点教授)一般应是全日制研究生的任课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鼓励聘请校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作专题报告。聘请校外专家、教授开课须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对拟开设的课程,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报研究生处审定后方可开出。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编写适应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实际特点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书。教学大纲应能反映时代特点,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和实用价值。教学计划书的内容必须包括课程名称、授课年级、总学时分布、周学时(理论授课学时、实验学时、自学学时、讨论学时)及所讲授的内容。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书必须报一份给研究生处备案,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必须建立教学案例库。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采取教师授课与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任课教师要把握课程教学内容,因材施教。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应用知识的能力。要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动态,采取多种教学方式与方法,如运用案例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专题讲座式教学等,注意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积极探索和总结适宜于在职人员特点的教学模式。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压缩课内学时。面授时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课程面授时间一般应按课表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课、调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向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凭考勤记录、考试试卷、成绩登记表方能领取课酬。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课程和学分,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面授总学时的1/3或请假学时数超过面授总学时1/2,则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不予补考,只能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不予评卷,不计成绩。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应提前将参考教材和资料发放给研究生,并适当布置课程作业,以便于研究生自学,保证授课质量。课外作业按20%的比例作为平时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定期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包括对任课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态度等评价。方式有研究生评价、专家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及教师自评等。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查。学位课程必须进行闭卷考试。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命题,试题内容必须结合实际,应以考查研究生独立思考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公共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但须报研究生处备案,试题和答题纸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处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闭卷考试的课程,学生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不准交头接耳,一旦发现有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自学情况、出勤情况和卷面情况,按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的比例给出总成绩。面授到课率达总学时1/2以上者,该课程成绩最高可为良好。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之日起两周内将任课教师签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送研究生处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共课程的试题及答卷交由研究生处,其余课程的试卷及答卷交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处批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经任课教师签字留存,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经查确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学位课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的,只能重修。

第三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各培养单位方可打印出研究生成绩单,交研究生处审核盖章,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一般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学位并离校的在职研究生,如需办理成绩单,由本人持身份证明、成绩单复印件到研究生处办理。研究生处对外出具有效成绩证明。

第七章  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研究生可免修公共英语必修课,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发证或成绩单时间为准,20056月以后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0分为合格)。

(二)已获英语专业本科毕业且已获学士学位或专业英语八级的硕士研究生。

(三)公派到英语国家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上述免修条件不适用于专业英语的学习。

第三十四条  在本校或设立研究生院的单位进修过研究生层次课程,对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相同、成绩合格的(3年内有效)课程,可凭成绩证明和考试试卷申请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学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持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与学号;如符合多项条件,只需出示一份证明)和免修申请书(培养单位须签署同意免修的意见)到研究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由研究生秘书在其成绩单中登录免修,获得相应学分。审核结果可向培养单位查询。

第三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应事先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登记审批(公共课程必须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七条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成绩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十八条  补考不合格的,需重修。办理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培养单位办理重修手续,获批准后(公共课程必须报研究生处审批),方可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听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选题和开题是整个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研究生在进行课题研究前,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认真查阅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分析,并撰写开题报告。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具有较为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能够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可以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制与开发、技术研究与推广、管理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也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确定论文选题后,应认真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研究内容(说明选题具体内容、独创及新颖之处、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成果)

(三)研究方案(说明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实验步骤及其可能性,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研究基础及条件(说明已经做过的前期工作、本单位或外单位可供使用的设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已获得或将获得的资助经费等)。

第四十  开题报告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开题报告结束后满一年方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四十  进入开题报告环节的研究生,应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并提交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将组织35人的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答辩。专家组应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所述相关内容作出评价,提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和要求修改的意见。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经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

第九章  中期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对在职研究生开展中期考核,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培养单位应成立在职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在职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复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已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即将进入论文工作实施之前,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具体办法、方式、步骤,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第四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同时应完成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必要环节,并缴清学费。

第四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提前修课者需在取得入学资格后满两年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后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并及时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初审,安排预答辩后由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论文评阅。论文评阅分为匿名评阅和非匿名评阅。匿名评阅依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论文评阅的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答辩四种。如果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如果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申请者应按要求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果评阅意见中有一个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十条  论文答辩由培养单位组织并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1名来自行业、企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人最多只能有1位作为答辩委员,且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评议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由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一)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秘书、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名单等;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质询、提问,答辩人回答; 

(六)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决议书签字。  

第五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由不记名投票产生,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位办。

第五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若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五十三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五十五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依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仲研字〔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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