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研字〔2014〕16号
为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特设立“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为更好地发挥该基金的作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取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籍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但通过考试录取且在我校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本基金。
2. 每个学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基金项目。
3. 申请者必须得到一名以上相关学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
4. 拟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应有前期研究基础,可以个人或项目组形式申请(项目组人员一般在3~5人)。若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主持人,作为该项目在与创新基金合作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人。
5. 创新基金项目应当有可能实现以下研究目标之一:① 硕士学位论文获评广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② 在相关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其中 1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报》(不含其增刊)上发表;③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版权、或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1项以上。
第二条 凡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经评审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组织专家从符合要求的项目中择优立项资助。
第三条 凡已公布的预立项资助项目,主持人应在收到《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书》后两周内,按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经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并签订立项协议书。逾期不报又未能及时说明情况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条 各项目组或个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到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变更的,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处批准。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研究生处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主持人负责安排,导师提供必要指导与监督。若主持人的导师因常年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给予相应指导时,则由培养单位另行指定导师负责督促该项目完成。在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主持人,若因主持人毕业离校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终止该项研究时,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第六条 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主持人应向研究生处提交中止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由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中止手续,并与财务处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七条 凡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中止研究或被发现违约的项目,研究生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罚。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情节特别严重的尤其是带有恶意欺骗性质的,则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研究生处与主持人签订任务书后,将该项目经费划拨到相应账户上,主持人应按有关项目支出规定有计划地使用项目资金。主持人可凭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有效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导师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经费支出限于以下方面:
1. 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学术交流差旅费等;
2. 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用;
3. 学术论文发表的审稿费、版面费等。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应将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相关材料及技术成果实物交给研究生处验收。具备成果鉴定的项目将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成果鉴定。项目完成的成果(论文、专利等)权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仲研字〔20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