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字〔2014〕1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必须参加其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在授课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分,学位课程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及格。学位课程必须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分的70%,平时考查成绩占该门课程总分的30%;抽考科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课程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四周内进行,课程考核前不得指定考核重点和范围。每门课程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四、课程考试前半个小时由监考教师到相关院(系)领取试卷和考试用纸,所有课程的考试必须由相关院(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并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派人巡考。监考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调配。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六、凡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所携带的通讯工具、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以及其他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不准带入座位。若进行开卷考试,由任课教师另行规定。
七、考试时必须携带研究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必须在试卷(答题纸)上写明院(系)、学科、姓名和学号,否则成绩作废。
八、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和本次考试应注意的事项。
九、考试时不准有任何作弊行为(如交头接耳,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有意给他人看试卷,冒名顶替等),发现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由监考教师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该生所在院(系)、导师和研究生处,纪律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而定。
十、考试时,考生如有疑难问题,应举手询问,由监考教师解答;若有异议可于考试后处理,考生不得当场与监考教师争辩。
十一、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十二、各门课程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组织命题,每门考试试题分A、B卷,经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各专业课程试卷由培养单位自行负责印制。
十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研究生考试成绩,并于下学期第二周前将任课教师签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送研究生处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共课程的试题及答卷交由研究生处,其余课程的试卷及答卷交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处批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经任课教师签字留存,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经查确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修改。
十四、学位课程的试卷及答卷保存5年,非学位课程的试卷及答卷保存至研究生毕业。
十五、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3年内有效。
十六、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其它原因一般不准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参加考试。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由任课教师在成绩登记册上注明“缺考”。
十七、任课教师应于开学第一周将补考试卷和补考安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交研究生处(公共课)或培养单位(非公共课)审核、备案。
十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的命题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原考试要求一致,补考成绩合格的按及格分数登记。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汇编(2011版)》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