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
 
 首页  部门简介  招生信息  新闻动态  培养管理  学位管理  创新工程  导师队伍  学生工作  专业学位  相关下载 
 新闻通知 
 培养方案 
 学籍管理 
 教学安排(学术学硕) 
 教学安排(全日制专硕) 
 教学安排(非全日制专硕) 
 培养流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仲研字〔2014〕6号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主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非学位课程(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二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大纲等须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而新开设的课程,应由开课教师或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学科发展前沿,体现前瞻性,覆盖面广,信息量大;要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以及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要有相应的教学参考书,可以选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参考书或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自编教学参考书。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要根据教学大纲编写授课计划,明确本课程教学目的、要求、授课内容、授课学时,指定主要教学参考书目(包括学术期刊)等。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为: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学位课程每门2~3学分,非学位课程每门1~2学分。个别非学位课程学分超过2学分需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经研究生处审批,但该类课程数一般不宜超过培养单位非学位课程总数的20%。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教学态度端正,治学严谨,教学效果优良,学术造诣较高。因师资缺乏等特殊情况返聘退休教师讲授研究生课程应由培养单位报人事处和研究生处审批。

第九条  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授课前应由培养单位组织试讲,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听课评议合格,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才能上岗授课。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中途必须调换时,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换原因,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批准。接替教师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和规定。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学术水平低、教学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或学生反映强烈,有关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整撤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实验课、成绩考核与分析等环节。一般情况下,每位任课教师主讲研究生课程每学期不宜超过两门(或4学分),每学年任课总课程数不宜超过三门(或6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3人以上才能开课,不满足上述要求开课应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未经批准所开课程无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按照教学任务制定课程授课计划。授课计划要明确具体的教学内容、顺序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讨论等)及其学时分配等。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末将授课计划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处。未及时提交授课计划和无故不开课的,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放假(寒、暑假)前两周,将各专业课程安排表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安排好教室后,于放假前将下个学期将要开课的课程安排表发送到有关培养单位执行。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的课程表,不得开课,否则,所开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一般不作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授课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报培养单位、研究生处审批,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建立和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制度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和学位论文进行评估;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和管理实施督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组织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进行抽查;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结束时,研究生处依据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意见,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召开课前师生见面会和课后师生座谈会,听取研究生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相长。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定为优秀者,给予任课教师适当奖励;效果较差者,责令其进行整改;若评价为不合格者,则一年内不能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汇编》(2011版)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 邮编:510225 联系电话:020-8900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