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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获批假或请假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创业或工作需要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最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期满前1个月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情况证明,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审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或继续休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且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亲自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而逾期2周不注册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有在籍研究生的待遇。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注册时间内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暂缓注册申请表》,暂缓注册期为4周。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籍后,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其具体的学籍管理和学习管理,研究生学籍数据及其变化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按时核准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统计、审核后按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研究生原则上不得随意离校。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提出请假申请并经导师签字,请假时间1周内的须报培养单位批准,1周以上的还须报研究生处批准,未按时返校的,以旷课论处直至取消学籍。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1周以内须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1周以上还须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1周以内须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批准,1周以上还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在授课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分,学位课程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及格。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前4周内。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与签名,公共必修课成绩单及试卷送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检查、存档,其他课程成绩单及试卷送交所在培养单位检查、存档。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凡请假达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3,或旷课达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5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处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获得该课程的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缺考者,该课程记为无效,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若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培养单位、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就读我校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则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若确属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所属一级学科的相关专业间进行,专业硕士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类别内进行。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入学1年内,本人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导师和培养单位以及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进入二年级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应按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在所在专业(类别)内转导师,应在入学后1年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导师和培养单位以及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进入二年级后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转导师和增加第二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及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3年,学制为2年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3年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延长1年。延长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学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若提前完成教育计划要求的各个环节,且在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导师审核同意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提前毕业条件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术型)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执行。其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审核同意、论文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以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其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并经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延长学习期间不发给相应的助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需进行治疗或休养1个月以上者;

(二)因从事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需要1个月以上者;

(三)因开展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1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周数的1/3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次期限为1学期或1学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未办理续休手续,或休学满2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休学创业的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方可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导师、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凡需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个人申请退学的,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拟退学研究生材料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后,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寄送到研究生入学注册时填写的地址或发送到其填写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并同时将其拒绝签收的退学决定书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告。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视为送达本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1年内没有被单位聘用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共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处理办法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及其导师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理结论应向当事人公布,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第四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等公告。

第四十一条 除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以12个月为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学校将整理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材料处理参照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最终未获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获结业证书的研究生,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进行答辩一次的,经本人申请,可在1年以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具体办法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学籍、学历及学业证书的核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重新颁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对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和其他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其最新实施版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仲研字〔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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