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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仲研字〔20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人员

1.擅自减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

2.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3.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实验室)处理个人事务;

4.课程考试结束后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课程结束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二级学院送交研究生试卷、答卷(课程论文)和亲笔签名的成绩单;

5.阅卷出现漏判、错判或统分出现较大差错。

(二)管理类人员

1.研究生处或二级学院未按时或未按有关规定做好教学安排、考试组织、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有关工作;

2.二级学院无故不执行研究生处布置和下达的教学计划及有关工作安排

3.因管理或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或未能及时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通知到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4.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迟到、早退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人员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在教学过程中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研究生;

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袒护、纵容研究生违法违纪;

4.无故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或导师未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而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给他人;

5.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或将教学任务转让他人;

6.试卷出现严重命题错误,或泄漏试题,或不按阅卷评分标准任意判分、改分、送分,或在监考、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答卷;

7.在研究生培养各阶段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成绩及评优、评奖等的公正、公平性。

(二)管理类人员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2.因个人工作失误而丢失研究生答卷或原始成绩;

3.未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考试组织有关规定而影响了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在巡考、监考过程中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二级学院与研究生处对教学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分别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发现人或举报人以真实姓名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交研究生处。或二级学院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交研究生处。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下达《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

第九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研究生处给予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内通报批评,由人事处给予责任人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研究生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年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和相关评奖等资格。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给予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取消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1次、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各类教改项目申报和教学奖励等资格。

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附件2)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附件3),交研究生处,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在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研究生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研究生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均在研究生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等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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